彰武县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日期: 2012-11-23 浏览量:220 来源: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一、总 
  (一)编制依据    

为建立指挥有序、协调一致、快速反应、救助有力的灭火机制,及时、有效地实施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统一指挥和调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彰武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草原火灾引发的紧急事件,确保县政府在处置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形成统一指挥、协调配合、联动有序的管理机制,为有效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发生的面积较大、危害较重、扑救困难或需长时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四)工作原则
  1.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凡属乡(镇、林场)能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的火灾,主要由乡(镇、林场)负责扑救。属于一般森林草原火灾以上、乡镇无力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要速向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坚持统一领导指挥、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3.坚持以人为本,保证安全和降低损失的原则。
  4.坚持快速反应,确保“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5.坚持规范火灾报告制度的原则。    

(五)启动条件    

经乡镇人民政府请求援助或县人民政府提出要求,启动本预案。主要包括:
  1.发生在与域外交界处的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3.危及村屯、企业工厂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4.危害面积较大,持续蔓延2小时未能扑灭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县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扑火工作的总指挥和总调度。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林业、动监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林业、县动监、县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发生适用本预案级别的森林草原火灾,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立临时扑火前线指挥部,指挥部领导由指挥长、副指挥长、总调度长、现场指挥长组成,并形成相应配套的组织指挥体系,全权负责扑火救灾工作。
  
(一)扑火前线指挥人员工作职责
  1.扑火前线指挥长: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指挥工作。组织研究、制定扑火方案,调度扑火力量,指挥长因故不能亲临现场,由现场最高级别行政领导续任。
  2.扑火前线副指挥长: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或由指挥长临时任命,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指挥长分配的其它工作。
  3.扑火前线总调度长:一般由熟悉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经验的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负责现场指挥调度工作,协调落实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
  4.现场指挥长:由受过森林扑火业务培训的县林业有关人员担任,具体负责扑火现场指挥工作。
  
(二)扑火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工作职责
  1.扑救指挥组:负责火场情况调查,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扑救工作措施和火场人力、物资调配及协调落实铁路、公路运输等事宜。火灾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工作。
  2.通讯信息组:负责组建火场临时通讯网和报务工作,确保火场内外信息畅通和报务工作及时。
  3.后勤保障组:负责火场所需生活给养、被装、油料等物资的调配供应。
  4.综合材料组:负责起草阶段性火场报告和综合情况报告,同时负责前指文秘工作。
  5.火案调查组:负责调查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6.宣传报道组:负责火灾事故宣传内容、口径的把关和新闻发布工作。接待新闻单位记者。
  7.救护安置组:负责协调救护伤病员和转移安置灾民工作。
  8.扑火督查组:负责督查参加扑火工作各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工作落实。
  
(三)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在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积极投入扑火救灾工作。
  1.县林业局。负责火灾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调查、统计、评估火灾损失等相关情况。    

2.县动监局。负责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技术人员积极参加草原火灾的预防、控制和扑救工作;制定草原火灾预防、控制和扑灭技术方案。    

3.县财政局。负责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需要紧急购置扑火器材和机具时,全力保障资金。
  4.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当地公安机关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疏散火场附近居民和火场交通管理等工作,保证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工作顺利进行。
  5.县人民武装部。
负责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和有关部门请求,需要紧急增派基层民兵和预备役参加救灾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组织调动工作。
  6.县气象局。负责在火灾发生期间定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火灾发生地的气象变化情况,保证每小时报告一次。
  7.县民政局。负责根据现场指挥部命令,组织疏散火场附近的居民,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8.县卫生局。负责火场救护工作,提供医疗器械、药品援助。组织医护人员迅速赶赴火场抢救伤病员。做好灾后疫情监测、防治工作。
  9.县通讯部门
。县移动、联通和电信等通信部门负责保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扑火现场及其相关人员通讯联络畅通。

10.县交通局。负责调集运输车辆运送扑火队伍、扑火机具、给养和火场内必须转移的物资,为扑救火灾提供运输保障。设置通往火场道路的指示标志,封闭道路,保证扑火车辆无阻碍通行。    

11、供电分公司。负责加大监测电网运行动态,积极组织专业力量对灾区受损电力设施抢修和恢复,全力保障电网正常运行。

12、县消防大队。负责及时组织消防车辆及人员,加强对火灾居民区的防护与扑救。    

13.县委宣传部。负责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对扑火现场宣传和火灾事故对外宣传做好正确的舆论引导。
  14.县森林公安局。负责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投入案件侦查工作。
  15.县检察院、法院。负责对火灾肇事者和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其它成员单位要按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开展工作。
  
(四)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和预警分析等日常工作。
   2.制定、修订扑火预案和森林草原防火各项规章制度。
  3.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在第一时间向指挥部领导报告火情,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分析火灾发展趋势,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应急对策,为扑火前线指挥部领导当好参谋。
  4.组织调动县级森林消防队;在总调度长领导下,落实各项协调工作。
  5.根据指挥长指令全权向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
  6.对发生在城区的难以控制的火灾,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可直接调集扑火力量,协助火灾发生地防火部门扑火救灾。
  
三、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一)火灾预防
   1.各乡镇政府要重视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群众防火意识。
   2.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
   3.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监控检查,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条件的地区可开设防火隔离带。
   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科技含量,全面提高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火灾监测
   1.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相关单位要发挥护林员和防火望设施作用,加强巡护检查,做好地面监测工作。
   2.加强远程无线监控系统建设,增加林火监测科技含量,提高林火监测水平。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在森林草原防火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要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忠于职守,接到火情报告要立即逐级报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三)火险监测
  依据县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向各重点火险区发布火险预报,县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发布全县24小时森林草原火险预报。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明确责任人,汇总防火应急通讯表。    

(四)信息预报和处理
  1.各乡镇要按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准确、及时上报火灾报表。
  2.县乡两级森林草原防火部门要与消防部门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充分发挥12119火灾报警电话的作用。县消防部门接到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后要立即与县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联系并通报情况。
  3.对发生的下列森林草原火灾,各乡镇应立即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将情况快速核准后立即报县委、县政府。    

(1)受害面积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2)距县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的森林草原火灾;
  (3)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和名胜古迹地、革命纪念地、军事禁区、火药库、油库、林草区、居民区等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4)造成人员伤亡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5)需要县里支援扑救的火灾或认为有必要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上报的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火场情况、气候条件及需要支援的车辆、人员、扑火工具、物资等。
  
四、火灾扑救
  (一)响应机制    

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森林火灾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草原火灾分为两级。
    1.森林火灾    

(1)一级响应。火势持续2小时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达到10公顷以上,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住地、重要设施以及距县界3公里火势仍在继续蔓延。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同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向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二级响应。火势持续1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达到5公顷以上,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以及发生距县界5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的,涉及乡镇政府要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并立即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
  (3)三级响应。发现火情后,当地乡镇政府和有林单位要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乡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必须立即赶赴火场;1小时内火场未得到有效控制,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规范调度指挥和科学组织扑救。    

2.草原火灾    

(1)一级响应。火势持续2小时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受害草原面积达到50公顷以上;造成严重影响,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的;位于省、市交界地区具有一定扩大性的。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同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和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并立即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    

(2)二级响应。火势持续1小时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受害草原面积达到30公顷以上的;造成较轻影响,重伤1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下的涉及乡镇政府要立即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进行扑救。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规范调度指挥和科学组织扑救。    

(二)扑火指挥
  1、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调度,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要相应调整,但要坚持形成由上到下逐级指挥的体系。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上级前线指挥部不应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的,各分区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部署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2、接到火情报告后,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立即制定扑救方案,选定指挥场所。扑火指挥员、工作人员要佩带指挥标志。
  
(三)扑火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群众(包括扑火人员)生命财产和居民地、基础设施等重点部位安全;
  2、坚持科学扑救,“阻、打、清”相结合,努力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救,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坚持整体围控,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草原资源损失;
  4、实行“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
  5、实行分片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严格的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度;
  6、严格禁止中小学生、老弱病残等人员参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防止发生不必要的伤亡事故。
  
(四)扑火安全
  1、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气象、自然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把握火场人员撤离时机,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2、在实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前,要进行战前动员和安全教育,使扑火人员掌握必要的火场自救方法。
  
(五)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为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火灾发生地居民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保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医疗救护、抚恤
  因森林草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县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抚恤。
 
 (七)应急通讯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草原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通讯部门要建立临时火场应急通讯系统,保障在紧急情况下扑救火灾时的通讯联络畅通。
  
(八)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
  1、扑火队伍的组成
  (1)有林和草原乡镇人民政府和单位要建立森林草原扑火队伍,配备扑火机具,在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指挥调度下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2)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资源分布和高火险因素在全县境内以国有林场为依托建立3支县属森林消防队。
  彰武县章古台林区森林消防队 30人(省级)。
  彰武县四合城林区森林消防队 20人(市级)。
  彰武县哈尔套林区森林消防队 20人(市级)。
  森林消防队按省“森林消防队建队标准”选用扑火队员,配备扑火机具,建立工作制度。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对县级森林消防队组织一次集中训练,消防队自行组织经常性训练,以提高业务素质和实战能力。
  (3)为应付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两个梯队,视火灾发展情况投入扑救。
  第一梯队:火灾发生地周边乡镇森林草原扑火队伍。
  第二梯队:县民兵应急值班分队120人。
  两个梯队的组织调动由县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协调、联络。
  2、扑火队伍的调动
  发生适用本预案的森林草原火灾,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立即制订扑救工作方案,按程序调动扑火队伍。
  (1)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下达扑火命令后,乡镇森林草原扑火队伍要立即奔赴火场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第一梯队待命。调动第一梯队的同时,第二梯队待命。
  (2)如火灾发生乡镇的扑火力量不足时,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发生火灾乡镇的申请,可调动县属森林消防队实施跨乡镇支援扑救。
  跨乡镇增援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队伍及装备运输以汽运为主。      

(九)信息发布
  森林草原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各种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其形式以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为主。
 
 (十)火案查处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协调县公安机关进行火灾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
  
(十一)应急结束
  森林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适时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恢复正常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秩序。
  
(十二)火场清理、验收
  林火扑灭后,火场上残留的少量灰烬必须彻底清理干净,防止复燃。清理后的火场要达到无火、无烟、无汽。经扑火前线指挥部验收合格后,负责清理火场的队伍方可撤离。清理后的火场要派足够的人员继续看守12-14小时或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看守时间,确保不发生余火复燃。
  清理火场后,扑火队伍和看守火场队伍要办理交接手续,由现场指挥员签字同意后方可撤离。
  看守火场任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有林或草原单位、当地扑火队伍担负。
  
五、灾后处置
  (一)火灾评估
  火灾扑灭后,县林业草原工程技术人员勘查火场(过火面积、森林草原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草原资源损失情况,2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1、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恢复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以稳定灾民情绪,保持社会稳定。
  2、采取积极措施,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三)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扑救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防火措施。
  
六、综合保障
  (一)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后备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后备力量。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相护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二)扑火物资储备
  1、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2、县乡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合理配备森林草原防火专用车、专用电话。县级森林草原消防队配备扑火运输车和技术含量较高扑火机具,为快速反应、及时扑救火灾提供物质保障。
  
(三)扑火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森林草原火灾事故所需的财政经费由县财政局足额保障。
  
(四)技术保障
  县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
  县林业、动监相关部门和防火机构的森技术人员,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火场技术指导。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草原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单位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五)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对扑火指挥员的扑火指挥能力和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森林、草原区域广大群众扑火技能培训和安全避险知识的教育。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当地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和工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扑火后备力量掌握必要的扑火知识。
  
(六)通讯信息保障
  各乡镇应在本辖区的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建立森林草原防火通讯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火场需要相适应的通讯设备和通讯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讯设施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讯与信息保障。
   
七、附  则    

  (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有功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执行。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彰政办发[2005]61号、彰政办发[200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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