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7-23 浏览量:133 来源:彰武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王宏博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做好我县202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令)以及国家、省、市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县近年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成灾规律和2026年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趋势预测,制定本方案。
一、全县地质灾害概况
(一)地质灾害总体概况
彰武县大部分区域属于地质灾害非易发区,为缓丘陵-平原地貌,地质环境条件简单,现状地质灾害不发育,总面积约 3577.65 平方千米,占全县总面积的 98.26%。彰武县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类型主要有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根据最新地质灾害风险调查成果显示,全市最终经排查认定的13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处、28处孕灾点均不涉及彰武县。
(二)2025年地质灾害情况
2025年全县未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2026年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
(一)降水趋势预测
汛期期间,受东北冷涡活跃的影响,我县极端气候事件发生风险较高,可能出现暴雨洪涝、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冰雹等气象灾害。这些极端天气极易诱发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各乡镇要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强化防范措施,扎实推进防灾减灾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初步预测2026年全县地质灾害总体趋势与往年相比基本持平,地质灾害高发时段和空间分布与往年基本一致。全县主要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包括滑坡、崩塌和地面塌陷。要特别注意6月至9月汛期局部地区强降雨引发的崩塌、滑坡和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以及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非汛期发生崩塌、滑坡和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的频率接近常年水平,但需警惕春季冻融期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活动全建设周期,可能引发的崩塌、滑坡和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
三、地质灾害防范重点
(一)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
重点防范兴隆堡镇前四合屯村、后新秋镇敖户起村一带,该地区为丘陵~平原地貌,地质环境条件简单,区内部分采石场存在崩塌地质灾害隐患。此外,彰武县非煤矿山占比较高,多数矿山服务年限较长,存在发生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潜在风险,需对非煤矿山周边区域予以重点防范,尤其要强化金矿尾矿库的灾害防控工作。
(二)重点防范期
地质灾害的发生与降雨情况密切相关,区域强降雨、台风暴雨和局部暴雨是地质灾害主要诱发因素。
7-8月是我县地质灾害高发期,特别是7月下旬至8月上旬,为最易发时段。其中,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短时强降雨的时段是地质灾害防范的重点时段;汛期内日降雨量大于50mm或累计过程降雨量大于100mm的时段是重点防范期中的重中之重,重点防范强降雨诱发群发型地面塌陷、滑坡、崩塌地质灾害。
非地质灾害高发期,如遇台风或短时强降水情况,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风险。需加强对6月、9月等非地质灾害高发期的防范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强降雨过程或小时强降雨时段的防范。
四、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灾责任
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严格要求,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逐级负责制,把责任落实到点到岗到人,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二)完善协调联防机制,强化防灾行业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协调联防作用,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格落实“谁引发、谁治理”的防治责任制,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的协同防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地质灾害分工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业优势,加强与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会商研判和协调联动,强化联合调度督导,有效形成地质灾害防范合力。同时,住建、教育、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游、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要指导督促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和减轻地质灾害风险。
(三)强化应急保障,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21〕6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阜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阜政办〔2025〕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在省市级制定“十五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责任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四)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住建、水利、交通、教育、电力、文广旅游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汛前和汛期加强对城乡基础设施、水库周边、河道岸坡、公路沿线、校舍周边、电力设施、旅游景区等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并报属地乡镇及县人民政府。
全县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气象局负责,其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共享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五)增强应对能力,开展地质灾害宣传培训
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5·12防灾减灾日”等时间节点,深入开展地质灾害宣传,增强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群众防灾、自救、互救意识和本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采取板报标语、宣传图册等群众形式,大力宣传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基本知识,达到让广大干部群众“懂得了、记得牢、用得上”的效果,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良好氛围。
开展汛前地质灾害防治培训。组织相关部门、技术支撑单位参加省级组织的地质灾害防治视频会议和工作交流会议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巡查监测、应急处置及协调管理能力;组织本辖区内隐患点群测群防员全员培训,进一步提高监测监控、预警预报和履职尽责能力。
(六)筑牢底线思维,做好汛期防灾工作
1.积极推进“双防双控”地质灾害防治新模式。各乡镇要积极推进地质灾害防控方式由“群测群防+隐患点防控”向“人防+技防”“隐患点+风险区”的双防双控转变,整合本地区已有防灾减灾的相关资源,达到地质灾害风险精准预警和避险转移的目的。
2.坚持“三查”制度。各乡镇切实强化“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核查”阶段排查和“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动态排查机制,及时掌握地质灾害隐患动态变化,做到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有条件的乡镇可以采用无人机等手段进行排查巡查,努力发现隐蔽性强的地质灾害隐患。对排查发现的新增风险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入库,落实防灾预案和防范措施,明确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监测员,完善群测群防网络。
3.加强汛期值班值守。汛期自然资源部门、各乡镇政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细化领导带班、专人值守保障措施。值班人员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
4.规范灾情统计与信息速报机制。汛期值班人员需统计辖区内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及气象风险预警等级。遇强降雨或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自然资源部门值班人员应汇总、统计各乡镇上报的巡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巡查人员数量、值班值守人员数量、转移受威胁人员户数及人数等数据,并按要求上报。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须立即启动速报程序,同步报告县级政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并可直接越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对中、小型地质灾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接报后立即向县级政府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可越级速报省自然资源厅。
附件: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划分标准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划分标准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在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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