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

日期: 2024-12-11 浏览量:121 来源:彰武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编辑:王宏博 文字大小: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适用范围: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

实施机构:

1.机构:阜新市彰武县卫生健康局。

2.决定机构:阜新市彰武县卫生健康局。

3.实施或牵头处(科)室名称:机关党委办公室。

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3.诊疗救治经过及病例复印件

4.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材料(物证、人证、证人证言、照片等)

5.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材料

6.伤残等级划分结论

7.死亡证明

办理流程:

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jpg 






咨询电话:0418-7735336

投诉地址:彰武县丹霍路35号彰武县卫生健康局机关党委办公室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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