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罚[2022] 209号)

日期: 2022-12-12 浏览量:399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关于彰武县大冷镇三郎副食生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大冷镇三郎副食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922MA0U34****;

经营场所: 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大冷镇本街56号;

经营者:  张**

身份证号码: 2109221972****481X

2022年10月28日,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彰武县大冷镇三郎副食生鲜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调料,经核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彰武县城内一批发部的送货车购进“惠城”牌新疆咖喱肉串调料10袋(进价每袋1.2元,售价每袋2元),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5日售出该食品2袋,剩余8袋当事人已经自行下架。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20元,违法所得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及投诉人主体资格;

2.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附投诉及相关材料2页)、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物品及付款记录照片3张、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罚告[2022]2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调查之前自行下架超过保质期食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货值金额较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元;(二)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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