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字〔2020〕180号)

日期: 2020-12-18 浏览量:37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关于彰武县广发水产鸡货批发部未标注食品标签销售鱼豆腐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彰武县广发水产鸡货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0922MA0X2K****           

住所(住址):彰武县铁东路30-7#楼8、9、13、14、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09221980****6912

联系电话:  130****756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彰武县铁东路30-7#楼8、9、13、14、15。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11月6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匿名举报称:彰武县广发水产鸡货批发部销售鱼豆腐未标注食品标签。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予以立案。并指派方洪文、周承红同志负责承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取询问和对现场进行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经查明彰武县广发水产鸡货批发部销售的1袋鱼豆腐没有标注食品标签.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1袋鱼豆腐外包装上没有标注食品标签。检查核实该商店的鱼豆腐未出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6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1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190 号《行政处听证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的情节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二)项从轻情节,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与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鱼豆腐1袋;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彰武县人民大街15号)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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