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字〔2020〕186号)

日期: 2020-12-18 浏览量:55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关于彰武同杰食品批发商行未明码标价销售面包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彰武同杰食品批发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0922MA10C6****           

住所(住址):彰武县铁东路34-5#楼(N15栋8号)34-5-8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0922********6969

联系电话:134****872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彰武县铁东路34-5#楼(N15栋8号)34-5-8门。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12月3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包**举报称:彰武同杰食品批发商行涉嫌销售面包未明码标价。我局于2020年12月3日予以立案。并指派史忠仁、方洪文同志负责承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取询问和对现场进行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经查明彰武同杰食品批发商行未明码标价销售面包。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面包过程中,没有摆放价格标签,未实行明码标价。检查核实该商店面包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12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195 号《行政处听证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及不予处罚的情节,予以当事人正常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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