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字〔2020〕185号)

日期: 2020-12-18 浏览量:90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关于沈阳经济区彰武牧丰饲料有限公司使用锅炉未办理使用登记证行为的处罚决

沈阳经济区彰武牧丰饲料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彰武县苇子沟乡苇子沟村兴盛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1年10月17日;营业期限:自2011年10月17日至2031年10月14日;经营范围: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销售;农业技术研发、咨询、推广及应用服务;房屋租赁;养殖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服务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MA0QE2****。

2020年08月25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经济区彰武牧丰饲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使用锅炉和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经查明: 自2011年10月17日公司成立之日起,在彰武县苇子沟乡苇子沟村从事经营活动至今。2020年08月06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锅炉和叉车但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并于当日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十五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0年0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办理了操作人员上岗证没有办理锅炉和叉车使用登记证,并再次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锅炉和叉车,办理使用登记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笔录2份、涉案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存在;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活动持续状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其改正;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10月0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16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事后能主动整改,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清案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予以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0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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