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项目实施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日期: 2019-06-03 浏览量:63 来源:彰武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编辑:刘思彤 文字大小: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加快推进产业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8〕629号)文件要求,结合《彰武县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彰财农发〔2018〕84号)对我县2019年产业扶贫项目实施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规范的产业扶贫项目库

到村到户产业扶贫项目, 要建立产业扶贫项目库,根据项目开展实施情况同步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一是村申报,各村在认真分析本村致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贫困户脱贫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确定产业项目。申报项目要切合实际,以带动贫困户增收为主要目的,并充分考虑项目的可持续性二是乡镇审核乡镇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乡镇公示,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县审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县级扶贫部门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资金计划,汇总后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

二、及时组织产业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文件组织实施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项目资金。因市场、环境、政策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经批准,方可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应早安排、早部署、早动手,简便快捷合理的组织实施项目,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不得以任何理由迟缓、牵制实施项目、沉淀资金。零星、分散、小型项目,由乡(镇)或建设单位牵头自行组织验收初验合格后,及时拨付资金,申请县扶贫办验收组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或聘请第三方验收。

三、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    

按照国家和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重点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扶贫发展资金使用范围。要充分发挥扶贫发展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农户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补助资金直接打入贫困户账户;镇村组织实施的扶贫农场等项目,当年资金投入产出比要达到1:1.1以上,在扣除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外,应全部用于贫困人口,有劳动能力的赚取务工收入,无劳动能力的参与利润分配,由扶贫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属贫困户所有扶贫资金折股量化到企业、合作社和生产大户的资产收益性项目,所得收益可用于因患大病和无劳动能力等原因致贫的贫困人口直接分红,也可用于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发展产业项目补助,还可设置公益性岗位对贫困人口进行工资性补贴。

要简化资金拨付流程,加快资金拨付和使用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行项目资金预拨制,预拨资金经扶贫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种养业等农业生产类项目,预拨项目计划额度的80%项目到户资金原则要在5月20日前拨付。涉及集中实施项目按政府采购办法或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风险防范    

要确保财政专项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突出精准扶贫,强化资金监督检查效能,增强扶贫项目资金执行的约束力,及时查找扶贫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中短板,补强弱项,防范和杜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滞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着力提升资金管理使用水平,落实资金监督检查责任,特别是对受益期较长的产业项目及资产收益性项目,要对项目持续期内的收益分配及所有权等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贫困户利益不受侵犯,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保障。

彰武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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