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日期: 2019-01-10 浏览量:65 来源: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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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2019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2019年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六)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2019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四、名词解释

     

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概况    

  (一)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的各项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农产品基地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拟定农产品基地招商引资政策,并对外进行招商;负责农产品基地规划建设、工程管理、招投标、质量监督、执法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监督、市政管理、行业管理等工作;负责工业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基地国家政策性资金、银行贷款的项目包装及争取工作;与国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拓展合作领域;负责农产品基地投资项目工作;研究提出农产品基地规划设计及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方案;对农产品基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反馈;孵化和发展中小微企业;完成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部门预算机构设置      

1.综合部      

2.招商部      

3.规划建设部      

4.财务部      

5.企业管理部      

6.物业管理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二、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预算公开表      

   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预算公开表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三、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2019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城乡社区支出。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2019年收支总预算210.77千元。    

2019年,部门预算收入210.77千元,比上年527.07千元减少316.3千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316.3千元。城乡社区支出减少316.3千元。 

(二)关于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千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千元,公务接待费0千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千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千元。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同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9.01千元。        

(四)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预算为0千元。 

四、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城乡社区事务支出(类)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款)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项):反映上述以外的其他用于城乡社区管理事务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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