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水利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日期: 2019-01-10 浏览量:55 来源:水利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一、彰武县水利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项水管理、水产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水利、水产政策并监督实施。

  2、组织拟订全县水利工作、水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县主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科学配置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区域内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水资源论证、防洪评价制度;发布水资源信息、全县水资源公报;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

  4、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执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做好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5、组织、指导全县水政、渔政监察和水行政、水产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辖乡镇间的水事和水产纠纷。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6、承担全县水利、水产资金和水利、水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水产价格和收费的建议;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7、组织编制、审查全县水利基建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进行实施。

  8、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组织指导本县境内河流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县管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9、组织指导全县农村水利、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排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0、组织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

  11、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和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2、负责全县性的水利、水产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县水利、水产队伍建设。

  13、负责全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14、负责本系统内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15、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1、办公室

  2、水利水产与建设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1、彰武县水利局机关。

  2、彰武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二、彰武县水利局预算公开表

  彰武县水利局预算公开表    水利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三、彰武县水利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彰武县水利局2019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彰武县水利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农林水支出。彰武县水利局2019年收支总预算4437.00千元。

  2019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195.74千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95.74千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与上年持平,专项收入于上年持平;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24.42千元,农林水支出减少220.16千元

  (二)关于彰武县水利局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80千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千元,公务接待费0千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0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千元,公务用车运行费80千元。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彰武县水利局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彰武县水利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60.41千元。

  (四)彰武县水利局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彰武县水利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千元。

   (五)彰武县水利局2019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彰武县水利局车辆数合计3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台,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台。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套。

   (六)彰武县水利局2019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9年本部门无重点项目预算,未制定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农林水(类)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其他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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