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日期: 2019-01-10 浏览量:56 来源:司法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目  录
  一、彰武县司法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彰武县司法局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彰武县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彰武县司法局2019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彰武县司法局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彰武县司法局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彰武县司法局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彰武县司法局2019年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六)彰武县司法局2019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四、名词解释
   

 一、彰武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及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3.指导监督全县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县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工作。

4.管理和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及乡镇法律服务工作。

5.指导乡镇司法行政工作。

6.管理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工作和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

7.指导全县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8.负责全县行政执法检查。

9.负责指导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受理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筹措和管理法律援助资金;负责指导监督全县“148”法律服务热线协调指挥工作。

10.负责对管制、假释、缓刑、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指导、组织审前社会调查和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指导、帮助、督促、检查本辖区乡(镇、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完成上级社区矫正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11.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法制宣传股、基层工作股、法规股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1、彰武县司法局  

2、彰武县法律援助中心

3、乡镇司法所

  二、彰武县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彰武县司法局预算公开表    司法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三、彰武县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彰武县司法局2019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彰武县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收支总预算4162.35千元。

  2019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73.02千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73.02千元;公共安全支出减少74.34千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1.32千元。

  (二)关于彰武县司法局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50.00千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千元,公务接待费0千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0.00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千元,公务用车运行费50.00千元。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持平。      

(三)彰武司法局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彰武县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76.62千元。

  (四)彰武县司法局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彰武县司法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千元。

   (五)彰武县司法局2019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彰武县司法局车辆数合计2台,其中:部门领导干部用车0台,一般公务用车1台,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台,其他用车0台。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套。

   (六)彰武县司法局2019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2019年本部门无重点项目预算,未制定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公共安全(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公共安全(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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