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1-10 浏览量:98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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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武县民政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彰武县民政局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彰武县民政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彰武县民政局2019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彰武县民政局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彰武县民政局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彰武县民政局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彰武县民政局2019年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六)彰武县民政局2019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一、彰武县民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2、承担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县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县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3、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 (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4、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群众自治组织(村、社区)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
5、负责县、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6、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县收养工作。
7、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开展殡葬执法检查,依法打击违反殡葬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全县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8、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县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9、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信访稳定工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机构设置
1、机关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安全监管室)
2、业务室(行政审批室)。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1、彰武县民政局
2、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二、彰武县民政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彰武县民政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彰武民政部门2019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彰武县民政局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彰武县民政局部门2019年收支总预算6317.96千元。
2019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989.43千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192.39千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减少202.96千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989.43千元。
(二)关于彰武县民政部门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80千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千元,公务接待费0千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80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千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80千元。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0千元增加120千元,上升幅度为67%,上升原因主要是机构改革后民政事务中心并入殡葬部三辆车。
(三)彰武县民政部门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彰武县民政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55.1千元。
(四)彰武县民政部门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彰武县民政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千元。
(五)彰武县民政部门2019年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彰武县民政局,车辆数合计5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台,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台。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套
(六)彰武县民政部门2019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2019年本部门无重点项目预算,未制定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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