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日期: 2024-12-06 浏览量:89 来源:彰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王宏博 文字大小:

受理条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工作。

申请材料: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用工简章

办理地点:彰武县行政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418-6915087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