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罚〔2023〕107号)

日期: 2023-09-20 浏览量:183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关于彰武县兴隆山镇胡**综合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兴隆山镇胡**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922MA0QCB****

  住所(住址):彰武县兴隆山镇本街6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09221972****5712

  联系电话:188****8018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彰武县兴隆山镇本街63号 

  2023年7月19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彰武县兴隆山镇胡少辉综合商店进行检查,该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3年7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彰武县购进15袋魔法士蜜汁烤肉味干脆面,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9日,保质期6个月,进价每袋0.35元,售价每袋0.5元,尚未售出.检查当日该食品已过保质期,货值金额7.5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存在;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且货值金额较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当事人减轻处罚。 

  2023年8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罚告(2023)9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5袋魔法士蜜汁烤肉味干脆面

  2、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彰武县人民大街15号)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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