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罚〔2023〕105号)

日期: 2023-09-20 浏览量:207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关于彰武县后新秋镇晓茹综合超市未明码标价销售挂面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后新秋镇晓茹综合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0922MA0X47****

  住所(住址):彰武县后新秋镇开发路31号-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09221979****6021

  联系电话:187****1123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彰武县后新秋镇

  2023年8月10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彰武县后新秋镇晓茹综合超市进行检查,该超市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挂面。执法人员对该超市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3年8月1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8月17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彰武县后新秋镇晓茹综合超市进行检查,该超市仍然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挂面。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2023年8月17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明:彰武县后新秋镇晓茹综合超市一共购进10千克挂面,进货价每千克9元,未明码标价销售9千克挂面,还剩1千克挂面尚未销售。该店为了促销,销售的挂面均已进货价售出,没有盈利。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笔录1份、涉案现场照片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存在;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且属于首次违法,予以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罚告(2023)1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属于未明码标价销售挂面。

  鉴于当事人在本次检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检查期间认错态度较好,而且发现本案问题后表示立即整改。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的规定,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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