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罚〔2023〕10 号)

日期: 2023-03-23 浏览量:466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当事人:彰武县西六高**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1910922730833****

  经营场所:彰武县西六乡本街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场所:彰武县西六乡本街

  经营范围:汽油、柴油、润滑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月18日,我局接到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阜市监交办[2023]7002号案件交办通知书,彰武县西六高**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

  本局于2023年1月19日予以立案,2023年2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的现场进行检查和拍照,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从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购进E92#车用乙醇汽油3吨,进货价格每吨7796.46元,销售价格每升8.34元,2022年11月1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该批次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检,抽检基数1919.7升。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经检验,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项目不符合GB18351-2017标准要求,依据《阜新市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本批次车用乙醇汽油已全部销售,本批次乙醇汽油货值金额33276.6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9887.20元。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6日已经购进新批次的E92#车用乙醇汽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交办通知书1份、不合格企业名单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经营现场涉案照片2张,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1份、增值税专用发标1份、召回通知1份、当事人销售汽油的收款收据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汽油的违法事实。

  3、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复印件1份,产品合格证1份、供油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各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市场主体资格。

  5、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3年2月21日,本局办案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彰市监罚告【2023】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清案情,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汽油不合格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予以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887.20元;2、罚款33276.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该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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