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6-22 浏览量:84 来源: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彰 罚 〔2020 〕08号
当事人: 王廷 法定代表人: 王廷 性别: 男 年龄: 60 电话:1375648****
工作单位:长春市王廷犬养殖场 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当事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运输动物(犬) 一案,2020年5月29日,彰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与交警队、特警等部门接报案后,在京四高速彰武服务区检查一运输犬只车辆,无检疫合格证明。经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发现:车牌号为吉AV8117的车上装有127条犬只,货主王廷是从河北省河间市起运,运往吉林省长春市,车上的犬只无免疫证明,犬只健康状态平稳,无死亡。属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运输动物(犬)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五)项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运输动物(犬)违法行为,对运输犬的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及《彰武县畜牧兽医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第一条 之规定; 本机关已事先告知当事人其行为依法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运输动物(犬)的违法行为按货值金额的30%处以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银行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彰武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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