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罚[2020]06号)

日期: 2020-06-22 浏览量:57 来源: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彰  罚 〔2020 06

当事人:于凯峰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年龄:  42 工作单位:    

电话:1394183**** 住址: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镇         邮编:    123200        

当事人未附有检疫证明(A)运输动物(猪) 一案,20200423日,彰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与交警队、高速公路管理局在彰武县南高速收费站联合检查时发现一运输猪车辆,无检疫手续。经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调查发现:车牌号为吉ac6942的车上装有110头猪,货主是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起运,运往河北省承德市,车上的猪有免疫标识,未附有出省检疫证明(A),猪健康状态良好,无死亡。属于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动物(猪)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五)项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动物(猪)行为,返回起运地,对运输猪的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彰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第一条(关于《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裁量标准:初犯、认错态度好并能及时改正)规定。本机关已事先告知当事人其行为依法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 当事人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动物(猪)的违法行为按货值金额的10%处以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银行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彰武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0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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