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6-22 浏览量:66 来源: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彰 罚 〔2020 〕05号
当事人:史晓东 法定代表人: 无 性别: 男 年龄: 44 工作单位:无
电话:1394848**** 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红格尔图镇 邮编:
当事人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动物(猪) 一案,2020年04月20日,彰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与交警队、高速管理局在彰武县南高速收费站联合检查时发现一运输猪车辆,无生猪检疫合格证明(A)。经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调查发现:车牌号为吉crc632号的货车上装有14头猪,货主是从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起运,运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车上的猪没有免疫标识,未附有检疫证明(A),猪健康状态一般,有一死亡。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五)项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动物(猪)行为。提请本县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对死亡猪解剖检疫检查死因,对其余十三头猪做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疫。对运输猪的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在经检疫检测结果合格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及《彰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第一条(关于《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裁量标准:初犯、认错态度好并能及时改正)之规定。本机关已事先告知当事人其行为依法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 当事人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动物(猪)的违法行为按货值金额的10%处以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银行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彰武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0年 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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