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字〔2020〕143号)

日期: 2020-12-18 浏览量:94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关于彰武县东六镇延武饰品店无证经营食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东六镇延武饰品店;性别:男;民族:蒙古族;住址:辽宁省彰武县东六家子镇红石村十一组;身份证号码:2109221980****0914;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彰武县东六镇九年制学校对面网点楼本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6年09月19日;经营范围:其他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工艺艺术品、其他文化用品、食品、饮料零售。注册号:21092260235****。

2020年8月7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六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位于彰武县东六镇本街的彰武县延武饰品店经营食品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核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无证经营食品的行为。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拍照等调查方式及手段。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8月4日起,在彰武县东六家子镇本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至今,当事人在经营期间称获利6.20元。货值金额1147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一、举报记录1份证明来源,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食品的事实,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然情况,五、照片2张证明和进货销票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现场客观情况。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无证经营食品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无证经营食品的行为。

2020年9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1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鉴于当事人态度良好,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减轻情节,依据《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及《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无证经营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20元;二、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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