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2-17 浏览量:102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彰武县兴隆堡乡候家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兴隆堡乡候家百货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0922MAOUTX****
住所(住址):彰武县兴隆堡乡商业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092219660318****
联系电话:159****467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彰武县兴隆堡乡商业街12号
2020年9月10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彰武县兴隆堡乡侯家百货商店经营的中韵冰梅大连汽水,经抽样检验:酵母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规定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20年9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2020年9月14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彰武县兴隆堡乡候家百货商店于2020年8月10日在彰武县恒远酒行购进的抽检批次中韵冰梅大连汽水,共购进了两箱,一箱里是20瓶,共40瓶。进货价是9.00元/箱,销售价是12.00元/箱。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24.0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进货凭证、产品检验报告,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检验人员资质证明4份、服务需求检测项目偏离表1份证明抽检机构及抽检人员资质。(原件在彰武县兴隆堡镇每天来综合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内)
检验报告1份证明案件来源,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照片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涉案现场照片2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存在;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产品检验报告1份、进货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9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罚告字(2020)159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凭证、产品检验报告,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者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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