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2-17 浏览量:164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彰武县西六乡順义商店经营超期食品和无标签食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西六乡顺义商店;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彰武县西六乡本街;投资人:邰某某;成立日期:2008年3月27日;经营范围:预包装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蔬菜、水果销售:中餐类制售:烟、日用百货、日杂、服装鞋帽、五金电料、化妆品零售:粮食收购(限50吨以下),化肥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673776****.
2020年8月6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孙先生举报称,位于彰武县西六镇本街的彰武县西六乡顺义商店经营超期食品和无标签食品。经核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无标签的食品行为。同日,经本局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方式及手段。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彰武县西六镇本街经营彰武县西六乡顺义商店,2020年7月5日,举报人孙先生在其商店内购买“雨恋牌”若羌灰枣1盒,生产日期:2019年5月6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购进价格6元,销售价格12元。货值金额12元,违法所得6元。“雨恋牌”桂圆干1盒,生产日期:2019年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购进价格6元,销售价格12元。货值金额12元,违法所得6元。违法所得共12元。当事人购进的“雨恋牌”若羌灰枣和桂圆干已销售完毕。花开富贵礼盒无标签茶叶1盒(内装6铁盒),购进价格130元,销售价格168元。无标签礼盒茶还剩4盒其中内装3铁盒3盒,内装6铁盒1盒。货值金额840元,违法所得3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证明、举报人提供的收款收据。
当事人经营超期食品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食品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经营无标签的食品行为。
2020年8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罚告字〔2020〕108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态度良好,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据《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予以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元;二、罚款7000元。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无标签铁观音茶叶4盒;二、没收违法所得38元;三、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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