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字〔2020〕75号)

日期: 2020-12-16 浏览量:151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关于彰武县中昌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未标明产品准代号的食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中昌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922051760****         

住所(住址):彰武县兴隆山乡老虎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1092219721010****              

联系电话: 182****9947                             

联系地址:彰武县兴隆山乡老虎村

2020年6月22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彰武县中昌食品厂成品库内西侧中间位置摆放了68盒预包装标签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的中昌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的食品的行为。2020年6月22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彰武县中昌食品厂2020年6月6日生产经营的68盒预包装标签标示产品名称:中昌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21092200328,保质期:10个月,厂址:彰武县兴隆山乡前中合堡屯。预包装背面标示:2000克,2020年06月06日的中昌食品预包装标签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上述产品共生产70盒,当事人食用2盒,剩余68盒在成品库内存放,尚未销售,销售价是11.00元/盒,货值金额共748.00元。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笔录1份、涉案现场照片3份、询问笔录1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产品入库表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存在;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6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8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轻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食品尚未销售,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的食品的行为,依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从轻处罚情节、参照《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予以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标签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的中昌食品68盒。

2、对生产经营标签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的食品的行为罚款1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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