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字〔2020〕153号)

日期: 2020-11-20 浏览量:178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关于彰武县冯家镇王三蔬菜水果调料副食店经营

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冯家镇王三蔬菜水果调料副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210922MA0U4PE54B,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为彰武县后冯家镇侯贝营子村,注册日期2006年05月19日,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预包装兼散装食品、日用百货零售,经营者姓名为王**,男,满族,彰武县冯家镇林家村林家围子屯人,身份证号码210922********4215,联系电话158****3667。

2020年10月9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彰武县冯家镇王三蔬菜水果调料副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沈阳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东三福”葱香排骨面(1袋)已经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9日,在其经营的彰武县冯家镇王三蔬菜水果调料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大东三福”葱香排骨面1袋(未售出)。该食品为沈阳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生产,其外包装上标着“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9日”字样。所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经营现场和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照片各1份,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计算表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市场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0年10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15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事所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未销售,初次违法并且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清案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六)项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参照《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处罚如下:(1)、没收“大东三福”葱香排骨面1袋;(2)、罚款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37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0年十一月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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