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0-29 浏览量:175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彰武县兴隆山镇丰宇保温材料厂未取得使用
登记证书使用特种设备行为的处罚决定
彰武县兴隆山镇丰宇保温材料厂,社会统一代码:92210922MA0XQDU05T,类型:个体工商户,地址:彰武县兴隆山镇兴隆山村,经营范围:苯板及苯板胶制作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日期:2018年05月02日,经营者:杨**,男,汉族,河北省辛集市张古庄镇西陈位村长寿街202号,身份证号码13018119*******335,联系电话138******93。
2020年08月11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彰武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移交的举报信息,举报人称彰武县兴隆山镇丰宇保温材料厂私自使用高压蒸汽锅炉和高压储气罐等设备进行生产加工,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各一台,安装后未登记注册,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8月18日前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2020年08月19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设备正在使用中,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执法人员通过当场拍照和询问等方式进行了取证。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明,该企业自2019年7月起,在彰武县兴隆山镇兴隆山村从事经营至今。2020年0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企业正在使用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各一台,安装后未登记注册,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8月18日前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2020年08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检查发现该设备正在使用中,仍未办理注册登记。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彰武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存在;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活动持续状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其改正;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市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一份、被调查人身份证明1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08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1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使用特种设备之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事后能主动整改,并且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清案情,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的情节,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予以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0年八月三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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