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粮食应急预案

日期: 2012-11-23 浏览量:357 文字大小: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我县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辽宁省粮食应急预案》、《彰武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粮价突然上涨,群众大量抢购粮食,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三级:紧张状态、紧急状态、特急状态。

1.2.1 紧张状态:县粮食储备库存以及全社会粮食周转库存的总量占年度粮食消费总量的比重在14%17%,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粮价出现异常波动,市场粮价从开始出现价格上涨起,在一个月内持续上涨30%50%,或在两个月内持续上涨40%60%;出现集中抢购、价格大幅度上涨。

1.2.2 紧急状态: (1)县粮食储备以及全社会粮食周转库存总量占年度粮食消费总量的比重在14%以下,市场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市场粮价从开始出现价格上涨起,在一个月内持续上涨50%以上,或在两个月内持续上涨60%以上;(2)全县绝大多数乡镇市场都出现集中抢购、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1.2.3 特急状态: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全县大部分地区粮食脱销断档,粮食市场急剧动荡,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粮食工作责任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粮食局局长、县农业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工业经济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广电局、县统计局、县物价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商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2.2县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粮食安全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掌握事态发展变化情况,通报粮食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3)研究、审议粮食应急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4)协调各部门之间涉及粮食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

(5)在本县应急措施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情况下,提请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在省、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6)向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事项。

2.3县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一位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汇总全县粮食市场动态,掌握粮食市场形势,提出粮食安全预警信息,向县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

2)根据县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必要时按照县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审定的信息,组织粮食安全应急新闻发布会;

5)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方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完成县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3 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定期向县粮食局报送有关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粮食局综合分析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向县直有关部门通报。

3.1.1 粮食生产、供给与消费总量监测

县农业局:负责收集粮食生产种植面积、作物类型情况。

县统计局:负责收集、提供全县春、夏、秋三季和全年的粮食产量以及全县农户人均粮食消费量及存粮情况;收集、提供全县城镇居民人均粮食消费量。

县公安局:负责收集全县登记的暂住人口与分行政区划的常住人口数据。

县交通局:负责收集全县年度粮食吞吐量。

3.1.2 粮食流通库存总量监测

县粮食局:负责收集县级储备粮月库存总量以及全县粮食收购、批发、加工企业每季度末粮食库存量。

3.1.3 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监测

县统计局:负责收集本县月度粮食市场价格指数。

县物价局、县粮食局:负责收集本县主要粮食品种月度市场价格,收集、跟踪周边县粮食市场供需价格行情。

3.1.4 储备粮粮情动态监测

县粮食局:负责检查、抽查县储备粮数量、质量。

3.1.5 粮食市场供应动态监测

县粮食局:负责收集全县粮食市场供应异常波动情况。

3.2应急报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物价局、县粮食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向县政府报告的同时,分别及时向市发改委、市粮食局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地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紧张、紧急、特急状态时,要立即向县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经批准后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2不同等级状态下应急响应

4.2.1 紧张状态下应急响应

出现紧张状态时,除做好全县粮食安全状况监控工作外,县粮食、财政、农业、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研究,及时提出具体措施,报县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同意后立即实施。同时,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以下工作:

4.2.1 .1加强对粮食市场的预测和监控,及时发布信息。

县物价局、县粮食局: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及本县各地粮食市场价格及供应情况的监控,搜集、分析、判断、预测粮食市场供应、市场价格、粮食价格指数动态及走势。监控的品种主要是标一大米、特等大米、特一面粉、中等早、晚籼稻谷。

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县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供的信息,积极引导舆论,正面、适度地宣传,以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4.2.1 .2做好粮食加工、供应。

县粮食局:组织政府确定的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全力以赴投入粮食加工、供应。同时,组织社会其它粮店和粮食加工企业供应、加工粮食,增加市场粮食投放量。对加工企业原粮不足的,视情况先动用国有粮食企业周转粮,后动用政府储备粮(需履行储备粮动用批准手续),供应给粮食加工企业加工。

县工业经济局、县粮食局:在大米供给紧张情况下,必要时组织大型超市及国有粮食企业零售网点实行限量供应。

4.2.1 .3积极组织采购粮食投放市场,并根据粮食市场紧张情况,增加临时应急粮食储备。

县粮食局:控制粮食批发市场大米流向,动员粮食行业协会会员加强自律,不哄抬粮价,不囤积居奇,不关门,自觉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大力组织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向产区采购粮食,增加粮食市场投放量,并督促粮食等有关部门做好粮食供应工作。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停止储备库存的粮食轮换,并根据粮食市场紧张情况,从县外主产区积极组织粮源,增加一定数量临时应急粮食储备。

4.2.1 .4保证粮食采购应急信贷资金的供应。

县农发行:采取积极的信贷政策,确保国有粮食部门采购粮食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4.2.1 .5保证粮食调运到位。

县交通局:确保粮食调运运力的需要。

4.2.1 .6保证粮食加工用电需要。

县工业经济局:统筹安排,确保各地粮食加工的用电供应。

4.2.1 .7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县工商局: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无照经营等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物价局:加强市场粮食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县质监局:加强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督,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县卫生局:加强对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对敏感部位实施重点控制,防范动乱局面出现。对出现粮食抢购的地方,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对粮食供应送货车辆提供交通方便。

县粮食局: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行业管理,并配合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对所有粮食经营者的库存和执行政府应急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2 紧急状态下应急响应

紧急状态下,县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部指挥,副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总指挥工作。

除了采取紧张状态下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4.2.2 .1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控,及时向县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准确报告信息。

县物价局、县粮食局:每日跟踪、收集、监测和分析粮食市场供求情况及粮食价格变化情况,并向县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

4.2.2 .2及时抛售储备粮

县粮食局:经县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抛售储备粮,缓和粮食市场供求。首先抛售县储备粮,不足时,经市政府同意,紧急动用市级储备粮,仍不足时,市政府紧急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动用省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安排好粮食加工和调运。

4.2.2 .3对粮食企业和个体粮商经营的主要粮食品种实施差率管理或销售最高限价。

县物价局、县粮食局:县物价局会同县粮食局制定标一大米、特等大米、特一面粉的差率管理或销售最高限价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粮食企业和个体粮商必须执行县定差率或销售最高限价。

4.2.2 .4确保粮食应急资金筹措到位。

县农发行:保证抛售、采购、调入所需信贷资金的供应。

县财政局:保证粮食销售有关补贴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

4.2.2 .5进一步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县工商局: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物价局:进一步查处粮食价格违法行为。

4.2.2 .6及时做好县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时下拨应急救济款,与粮食救济相结合,对农村和城镇特困群众实施基本口粮救助。

4.2.2 .7动用粮食种子储备,恢复粮食生产。

县农业局:根据粮食供需情况,提出全县紧急恢复粮食生产的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实施。及时动用粮食储备种子。先动用县级储备种子,由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不足时,报市政府批准后,动用市级储备种子。严重缺种、市级又无力解决时,由市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紧急动用省级储备种子。

4.2.2 .8增加粮食储备规模和粮食风险基金规模。

县粮食局、县财政局:提出进一步增加地方各级粮食储备的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实施,并相应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

4.2.3 特急状态下应急响应

除迅速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所有措施外,县政府发布全县粮食市场供应进行特急状态,严格管理粮食市场。有关部门还要采取以下措施:

县粮食局、县物价局:迅速提出粮食凭证限量限价定点供应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政府:组织、征用社会粮食企业加工、调运粮食。

县工商局: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经营循序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4.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紧张状态或紧急状态或特急状态下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县粮食局:负责按照我县购粮总人口(包括城镇定量人口、农村购粮人口、外来流动人口),人均每月基本口粮12公斤折原粮17.5公斤,按自给区4个月测算县粮食储备规模,报县政府确定后实施。负责县级粮食(含大米、食油)储备规模的落实到位,并检查督促按不低于县定规模落实本级粮食(含大米、食油)储备。检查督促所有粮食经营者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辽宁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规定。

5.2粮食风险基金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与确保粮食储备、粮食安全保障相适应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负责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按县政府确定的规模纳入预算足额安排到位。负责安排县级应急种子储备专项资金。

5.3粮食种子储备

县农业局:按一定的比例储备粮食种子,并确保落实到位。

5.4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网络

县粮食局:按照省市文件要求,确定本辖区一定数量的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并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的名单,要报县粮食局备案,再由县粮食局报市粮食局备案。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5粮食应急储运网络

县交通局:按照条件,确定一批粮食应急运输企业,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各有关部门在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6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中心城市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7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要向县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8培训演练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级以及一上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2.2 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县农发行会同储备粮管理企业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2.3 对应急加工、供应企业以及供应环节的补贴等,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采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地方粮食储备及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本预案由县应急办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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