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2-11-23 浏览量:346 来源:彰武县应急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不断提高县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平安和谐彰武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县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极其复杂,对全县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事件,需要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全县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实施处置和应对的突发事件。
Ⅱ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事件。需要县政府调动多个部门、单位和相关乡镇力量及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Ⅲ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事件。需要县政府调动个别部门、单位和相关乡镇力量及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Ⅳ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辖区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依靠有关部门、单位或乡镇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附件分级标准(试行),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根据省政府要求,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一些特殊突发事件应加强信息报告。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彰武县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县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2)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加强应急基础建设,使测、报、预、救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力争实现对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
(3)坚持资源整合、统一领导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全县应急管理工作要逐步实现组织、信息、预报、储备、救援力量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起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的作用。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应急联动协调制度。
(5)坚持科技先导、公众参与的原则。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科普常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6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县政府备案。
(4)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和商贸、文化、体育等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应急预案,按照《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批准,同时报县政府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各乡镇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县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备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和完善。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要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军地协同、条块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2.1领导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成立彰武县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总指挥部),代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县政府总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县政府有关部门(含中省市直驻彰单位,下同)负责人、县人民武装部、驻彰武警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在县政府应急总指挥部下,分类设立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有武装部、驻彰武警部队有关负责人参加。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的领导下,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副县长按照业务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县政府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县政府应急总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机构,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县政府办公室,主要完成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等任务。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承担县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县内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县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承办协调和调动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管理、收集、分析、上报和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督促检查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负责组织规划、协调县应急信息系统的建设;负责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的管理维护及应急物资保障等工作。
2.3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或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乡镇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专家组
各应急管理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组织聘请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决定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要坚持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逐步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预测预警系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应急办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党政信息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体系。
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发布三、四级警报,在县域内的,由县政府应急总指挥部发布;发布一、二级警报,或跨县行政区域的,由市级以上应急指挥部发布,县政府应急总指挥部立即向下传达警报。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信息报告
对于在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各类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如实向县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0分钟。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随后以书面形式补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县政府应急办按报告程序请示后,立即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处置情况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政府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事件涉及到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乡镇、部门和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相关信息。
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社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上报事件信息,并进行先期应对处置,要组织各方力量,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应急响应
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由上级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县政府应急总指挥部立即启动预案,迅速先行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控制态势发展或者灾情蔓延;属于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在县域内的,由县政府应急总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跨县行政区域的,由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县政府应急总指挥部迅速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控制势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
●基本应急
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及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实施基本应急行动。参与基本处置行动的应急救援队伍,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按照专业分工和有关要求,共同开展应对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一旦发现有扩大或超出现场控制能力的趋势,应立即提高响应等级,增加处置力量。
●扩大应急
对于基本应急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预计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县政府要立即提高响应级别,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施扩大应急行动,统一领导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预计现有力量难以实施有效处置,县政府应急总指挥部应按本案的有关规定,协调中省直等相关单位参与应对处置工作。县政府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积极参加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当突发事件已经波及本县大部分地区,危害程度十分严重,已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省、市政府或周边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县委、县政府应立即将情况向市委、市政府续报,接受统一领导,并组织全县范围内的社会动员工作,目的是全县上下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合力应对突发事件。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同时临时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政府应急总指挥部处置的突发事件,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或由县政府应急总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县政府应急总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各相关乡镇、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进行应急处置。
处置要求
各级应急指挥员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要具备超前预测能力,迅速控制事态的能力,区分事件性质的能力,组织指挥救援能力。能够准确掌握本地区社情民意,准确掌握群体性事件预警性信息,准确分析可能发生的人为性和自然性突发事件,有效控制局势,防止事态升级。
3.3恢复与重建
善后处置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1)对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法律援助。
(2)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做好因灾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要做好疫病防治、疫情监控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要组织开展心理救助活动。
(3)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有关单位、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调查与评估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事发地管理机构、单位,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由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结论,由事发地政府或相应管理机构,制定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事发地政府或相应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具有权威性。主要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发布公告等形式。
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由本乡镇、本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发布相关信息,并报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4 应急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县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及保障计划。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公安、消防、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要力量,以系统、行业、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以应急专家组、各行业专业人员为技术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和预备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4.2应急经费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县财政局每年要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用作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鼓励突发事件多发区域和行业的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危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应当购买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应急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要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要建立与其它省市应急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县发改局具体负责全县应急物资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应急物资统计、储备、生产、调拨等诸多环节。县商业局、县粮食局、县供销社等单位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组织工作。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等部门要掌握全县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质量、价格等变化情况,加强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市场监测,保障市场平稳。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器材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管理机构,做好突发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4.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建立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要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要准确掌握全县医疗急救资源状况和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同时组成卫生执法监督队伍,依法进行防疫检查。
4.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办法,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和抢险救灾物资、人员的及时、安全送达。
在应急状态下,县公安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应急通信保障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商,为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广播电视线路、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广播电视线路畅通。
4.8应急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9人员应急防护
各乡镇、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当地人口数量,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应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程度,要利用人防工程、绿地和体育场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用于受灾群众的紧急避难。必要时,要建设紧急状态下人员避难、避寒、避雨雪等临时建筑设施。
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采取切实防护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涉险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安全。
4.10心理危机救助
组织卫生、教育等部门和单位,选调有经验的心理专家、学者和政府公务人员,组成灾后心理危机救助专家组,深入受灾群众的家庭或受灾地区,对灾后受到心理伤害的群众实施心理救助和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4.11科技支撑
县科技局、县教育局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不断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防护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全县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4.12公共设施和环保
县城建局、县供电局、县工业局、石油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水、电、油、煤等设施、设备的监管和维护,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的正常供给和保障。县环保局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级应急预案,制定演练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演练,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督促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通过预案演练,不断补充、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县政府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教育规划,加强民众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编写教育教材和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手册、刊物、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各项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县教育局要在大、中、小学普遍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
教育培训。结合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特点,制定相应教育规划,编制相应教育资料,组织相应教育培训,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指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队伍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应急管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各类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培训班,要开设相应的课程,以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各级政府要在培训场所、训练场地、训练器材、培训经费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参加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保障计划。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彰政发[2007]47号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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