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1-22 浏览量:223 来源: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目 录
一、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支出表
(九)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三、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部门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部门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部门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部门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部门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部门2024年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六)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部门2024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四、名词解释
一、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概况
(一) 主要职责是:为全县林业与草原发展提供服务。负责为防沙治沙、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外资项目造林、农田林网、草原生态保护等生态建设工程实施和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区、湿地、荒漠、陆生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理与保护、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救护、野生动植物检疫源疫病监测及林草种苗质量等工作提供技术和服务;承担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破坏进行恢复治理技术服务;公益林及草原建设与保护;青山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为林草科技实验示范、科学研究、教学实训提供服务;配合开展全县林草宣传、干部职工培训;城镇绿化及园林设施的建设、养护及维护管理;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1)综合部。(2)技术推广部。(3)工程部。(4)野生动植物保护部(5)森防种苗部。(6)草原生态保护部。(7)林草综合执法部。(8)那木斯莱自然保护区管理部。 (9)胜利林场。 (10)柳河林场。 (11)高山台林场。(12)四合城林场。(13)章古台林场。(14)园林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1、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
2、彰武县国有章古台林场、四合城林场、胜利林场、柳河林场
二、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三、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部门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部门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2022年收支总预算1791.12万元。
2024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247.5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增加627.57万元;政府性基金今年没有收入。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与上年减少153.6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较去年增加36.12万元,今年无政府性基金支出农林水支出较去年增加762.7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较去年减少17.64万元。
(二)关于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部门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万元。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万元持平。
(三)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0万元。
(四)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彰武县林草发展服务中心车辆数合计5台,其中:部门领导干部用车0台,一般公务用车2台,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台,其他用车3台(其他用车为其他专用车辆两辆,可卸式垃圾车一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套。
(六)彰武县XX局2024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2024年本部门无重点项目预算,未制定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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