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彰综执)罚决字〔2023〕第(009)号

日期: 2023-07-17 浏览量:264 来源: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当事人:黄**

  性别:男     年龄:31   联系电话: 1900703****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3606811992121*****

  工作单位:诗**糕点

  住(地)址:彰武县解放大街

  2023619日,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黄**在彰武县解放大街鼎信B座私自设立宣传物品,以上事实有影像视频、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证。

  本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七款之规定,本机关已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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