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4-25 浏览量:89 来源: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王**
性 别:女 年龄:55 联系电话: 1346486****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2209221969050*****
住(地)址:东郊村
2023年3月29日,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王某平在清真寺广场附近擅自占道经营售卖水果,多次劝导未果,以上事实有影像视频、询问笔录等为证。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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