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4-26 浏览量:625 来源:彰武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录用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
二、劳动者如若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是疑似或密切接触者,而遭到强制隔离,隔离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四、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应如何安排?
答: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五、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答:不可以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④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
六、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疫情影响春节延长假期、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解答》(2020年2月5日发布)第四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七、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或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报酬,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八、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我省最新规定的办法执行。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九、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被认定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应当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企业应根据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
十、隔离期或治疗期内,企业能否终止或解除合同?
医疗期内,非因特定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除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
主办单位: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彰武县彰武镇人民大街65号 邮编:123200 Email:zfbwzxx@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2202000010号
辽ICP备2020012834号 网站标识码:2109220045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6940100 网站举报邮箱:zfbwzxx@163.com